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之爭執緣起於:
1、原告主張其父母於民國三十六年起即於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上耕作,其父母過世後,原告仍繼續在系爭土地上種植梧桐樹,從未租借及轉讓他人使用。後因原告於花蓮女中擔任教職,便搬到花蓮市居住,遂交代其弟 盧俊勝 及其妹 盧碧梅 等繼續使用該土地。然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上半年整理系爭土地時,才發現該土地已被被告占用,至鄉公所查訪時又發現,被告向代管機關秀林鄉公所為不實陳報耕作並承租,並已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花登字第0一七四九七號設定耕作權在案。爾後經原告正式行文向秀林鄉公所申請查證,依據民國七十一年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製作之土地現況調查表中,現使用人欄記載為原告,且備註欄載明:「登記錯誤待更正」,調查意見載明:「1、權利人 吳傳宗 登記錯誤,該地原本由乙○○使用;2、使用人乙○○於六十五年二月十日種植油桐...預定七十二年造林;3、待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認系爭土地之耕作權應屬於原告。
2、被告則以係爭土地原本由其父吳傳宗所開墾耕種,被告係依法取得耕作權登記,且經過行政程序的審查。地政事務所於八十四年時亦曾至系爭土地測量過,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被告已合法取得耕作權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3、經本院調查及履堪現場,原、被告爭執之該筆土地確係花蓮縣○○鄉○○段○○○號土地(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勘驗筆錄)。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民國六十二年原始清冊記載本筆土地使用人為被告之父吳傳宗,六十九年地籍清冊記載本筆土地之使用人亦為吳傳宗,目前系爭土地耕作權之設定人為被告。
4、查民國七十一年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製作之土地現況調查表中,現使用人欄記載為原告,且備註欄載明:「登記錯誤待更正」,調查意見載明:「1、權利人吳傳宗登記錯誤,該地原本由乙○○使用;2、使用人乙○○於六十五年二月十日種植油桐...預定七十二年造林;3、待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並未對此做任何處理,被告於八十四年申請耕作權登記時,承辦人員亦疏未注意有此項記載,即於現勘無誤後,由被告取得耕作權,致生本件爭執。
二、本件原告原本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為其所有,然系爭土地屬於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係中華民國。依據原告所訴之事實觀之,原告所欲請求確認之權利應係耕作權,而非所有權,經本院闡明後,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土地耕作權存在。
三、查耕作權為土地法所創設,其內容悉依土地法規定,不得另行創設,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五號著有判決,故耕作權之取得皆悉依據法律規定之程序。依據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修法前之條文)關於耕作權之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得會同省(市)政府民政廳(局)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因而耕作權係由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方發生效力之權利。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即係依此管理辦法經合法程序辦理耕作權登記,並經承辦人員現勘無誤,有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四、本件爭執緣起於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於八十四年被告申請耕作權登記時,疏未注意七十一年製作之土地現況調查表中,現使用人欄記載為原告,即逕行將耕作權設定予被告。就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所涉權利糾紛,屬於私權糾紛如土地被占用,或耕作權之移轉等事項,固應由普通法院管轄外,然行政機關就原住民土地權利之設定及登記事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自屬公法上之爭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做成行政處分,發生侵害人民權義之糾紛時,此等案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包含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處理。故原告如對該耕作權之設定及登記有任何爭執,應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救濟,而非向民事法院請求確認其耕作權存在。
五、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按國家對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既設有不同之裁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係各具權限,不得逾越,其相互間應尊重彼此職權及其裁判效力,訴訟事件屬於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僅行政法院有裁判之權,民事法院不得審查其裁判是否適法。」最高法院亦著有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乃屬行政機關之疏失所造成之爭議,非屬普通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其訴於法顯有不合,自應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