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訴字第一八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上開數罪刑現均經移付執行在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三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九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五一三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