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壢簡字第709號被告 彭春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關於「又持有」之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關於「又持有」,顯係誤載,爰請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載之文字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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