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雷恩 被告 洪嘉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