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 林光翟 被告 林秉璋
邱雅文 廖偉先 楊捷順 劉智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