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81號、第55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金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金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6年7月15日凌晨3時5分許,騎乘自行車並攜帶
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美工刀1支(未扣案),途經 林莊斌 所承包施作位於苗栗縣○○市○○街○○號工地前方道路之際,見該處為新建房屋工地,且無人看顧,即自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其內,竊得林莊斌所承包管理、放置在該處用以安裝冷氣機之電纜線6條(重量共計約2公斤),再以上開美工刀剝除外皮,抽取其中之裸硬銅線得手,並攜離現場。嗣張金城於同日某時,將裸硬銅線持至不知情之業者所經營位於苗栗市○○路之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70元,供己花用殆盡。
㈡於106年7月28日凌晨1時16分許,步行並攜帶客觀上足以
為兇器之美工刀1支(未扣案),途經 侯羽 甄位於苗栗市○○路○巷○○○號之新建房屋工地前方道路之際,見該處為新建房屋工地,且無人看顧,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進入其內,竊得 侯羽甄 所有放置在該處之電纜線4綑(重量共計約
2公斤),再以上開美工刀剝除外皮,抽取其中之裸硬銅線後,旋即將抽取之裸硬銅線得手,並攜離現場。嗣張金城於同日某時,將裸硬銅線持至不知情之業者所經營位於苗栗市○○路之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1000元,供己花用殆盡。
㈢嗣經林莊斌、侯羽甄報警後,經警調閱遭竊現場周邊路口監視錄影系統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侯羽甄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金城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5481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53頁至第53頁反面、偵5569卷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第34頁至第34頁反面、本院卷第23頁反面、第2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莊斌、證人即告訴人侯羽甄及證人 梁興平 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5481卷第22頁至第24頁、偵5569卷第20頁至第21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證(見偵5481卷第25頁、第28頁至第45-1頁、偵5569卷第23頁至第26-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㈠㈡二次竊盜犯行時,所攜帶用以剝除電纜線外皮之美工刀各1把,均為質地堅硬之銳器,客觀上自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當屬具危險性之兇器無訛。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㈡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符合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等語。惟按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2款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行為人若毀損他人之門牆或安全設備,將使他人其他財物,喪失原有之保護,而陷入受侵害之危險,故須對該等情事予以加重處罰,而財產權人將其財物置於設有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建物內,除信賴此等防護措施可防止財物遭竊外,亦同時對此等防護措施可阻絕入侵,保障其獨立空間使用之安全性不受任意干擾與破壞,具備一定之信賴,此等保障概念應涵蓋於住居安寧保障之範疇內。故該款所謂之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應係指為保護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安全而裝設,則該條款所謂之安全設備,是自必與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同此見解)。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進入之二處均係新建房屋工地,固有門窗,然仍係未交屋之房屋工地,無人看顧,顯非住宅,亦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卷附現場照片可參(見偵5481卷第43頁至第45頁、偵5569卷第23頁至第25頁),故本案二處新建房屋工地既非屬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則新建房屋工地之窗戶、大門,即非該條款所謂之安全設備至明。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然此為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加重條件之減少,非涉罪名之變更,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說明。
㈢被告前揭所犯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被告於104年7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4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為本案犯行
,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斟酌被告犯本案加重竊盜罪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等之財產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5頁反面),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之態度,及被害人等對本案之意見(參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及手法相似、時間分布相近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期相當。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本案之沒收,爰於諭知被告應執行之刑後,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先予說明。
㈡查被告自被害人林莊斌處竊盜所得之電纜線6條(重量共計
約2公斤)、自被害人侯羽甄處竊盜所得之電纜線4綑(重量共計約2公斤),經以美工刀剝除外皮,抽取其中之裸硬銅線後,均售予不知情之業者所經營位於苗栗市○○路之資源回收場變賣而分別得款270元、1000元等情,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5481卷第20頁、第53頁反面、偵5569卷第19頁、第34頁、本院卷第23頁反面),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指犯罪所變得之物,爰依同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未扣案之美工刀2支,係被告為本案犯行分別使用之物,考
量其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