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2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羅堅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燕侑恩 急修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年6月18日)。
二、債務人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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