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聲請人 向敬修 聲請人 沈美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向敬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收養沈美雲(女,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敬修欲收養沈美雲(女,民國00年
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而沈美雲生父 沈木榮 已死亡,是以取得沈美雲生母 沈駱阿素 及配偶 曾玉財 同意,於100年11月10日雙方共同訂立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沈美雲為養女。並提出雙方戶籍謄本、沈木榮除戶謄本、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等件為證。
二、經查被收養人生父沈木榮已死亡,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沈木榮除戶謄本、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等在卷可稽。又本件收養人收養意思明確,上情亦經本院訊明無誤在卷,此有本院100年12月21日調查筆錄可參。審酌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予以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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