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鉅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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