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鉅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