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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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壹萬伍仟壹佰壹拾│97年03月10日起│19.7﹪│││
││玖元│至清償日止││││
├──┼────────┼───────┼────┼───────┼─────────┤
│002│壹拾柒萬參仟捌佰│97年03月10日起│14.88﹪│97年03月10日起│按月各計付新臺幣貳│
││柒拾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
││││││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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