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1號抗告人 許崇德 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日本院非訟中心100年度司救字第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法第17條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合法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此裁定已於100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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