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
應受送達處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家上字第2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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