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佩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振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香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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