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銘傳受刑人劉詩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9639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銘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銘傳因受刑人劉詩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處刑確定,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卷第2至9頁、本院卷第3至7頁),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