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世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6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中簡字第12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龔世霖於民國105年4月22日7時29分許,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將寫有「變態的抓趴子…你不舉無能…真想把你停在35號停車位的車子漏風…不去你3F-31的大門噴漆…任由變態的抓扒子欺負無辜的住戶…」的4張紙張,分別貼在臺中市○○區○○區○路○○巷○○弄○號之社區大樓內可使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
4座電梯內,以此方式侮辱、恐嚇 盧譽文 ,使盧譽文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龔世霖業於105年8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1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