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李麗卿
鄭雅文 黃慧娟 黃梅芳 洪依菁 張秀桃 曾淑芬 曾莉文 許瓊韻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原告 黃淑君
許淑鳳 石玲銀 莊潔欣 王淑麗 林青燕 李冠 簈 陳囿諭 黃微霓 林美瑜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複代理人蔡其龍律師原告 黃晏琪
陳哲隆 林東裕 張宜娟 周毓彥 張小娟 黃祺仁 陳美如 呂依珊 詹韋如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其龍律師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各如附表六「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附表七「原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七「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均曾任職於被告,任職日及終止日、月薪如附表一所示
之情形,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6日通知全體員工於當日下午4時停工,惟被告並未告知原告解雇事由,嗣被告經新北市政府認定105年9月6日為歇業基準日。被告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四所示之工資,亦未給付任何資遣費,原告於105年9月6日一週後始接獲被告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上載明被告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
㈡被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屬違法解雇,且被告並未給
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附表二所示之預告工資、附表三所示之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附表四所示之積欠工資,原告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18條、第36條、3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㈢又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內,並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核實提繳為
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而有高薪低報之情形,致原告應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有如附表六所示不足額之情事,原告自得依勞退條例第1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提繳各如附表六「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渠等均曾任職於被告,任職日及終止日、月薪如附表一所示之情形,被告105年9月
6日通知全體員工於當日下午4時停工,被告並未告知原告解雇事由,嗣被告經新北市政府認定105年9月6日為歇業基準日,原告於105年9月6日之一週後始接獲被告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上載明被告以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被告並未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附表二所示之預告工資、附表三所示之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附表四所示之積欠工資,合計如附表五「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另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內,並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核實提繳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應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有如附表六所示不足額之情形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之變更登記表、離職證明書、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新北市政府105年11月16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2179606號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6頁、第157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至第309頁、第45
1頁至第453頁)。而本院將載有原告主張上情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06年3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106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爭執,依上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情,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基於同法第11條規定之事由終止
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⒈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⒉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工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7條及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⒈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⒉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及第
3項復有明定。㈢次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⒈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⒉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⒊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⒋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基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前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9條定有明文。勞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下列規定:⒈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⒉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⒊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106年6月16日修正前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定。又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㈣再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課與雇主為勞工提撥退休金之注意義務,立法目的在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同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自屬保護他人之法令,且為強制規定(同條例第6條第
2項規定參照),則倘雇主未依法提撥時,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勞工除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雇主就其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然按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
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雇主依勞退條例提繳之退休金本質上已非雇主之財產權,而係勞工之財產,僅其得請領之時間、方法及金額應依勞退條例之規定辦理,則勞工對所提撥退休金之使用、處分權即受到限制。是以,於勞工尚未符合勞退條例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前,勞工雖因雇主未依規定提繳退休金而受有損害,惟其請求回復原狀之方法,應係請求雇主向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補足提繳,不得請求雇主逕向其個人給付該未提撥之金額,否則即與勞退條例所定之強制儲蓄制度不符(勞退條例第6條、第26條立法理由參照)。
㈤經查:原告均曾任職於被告,任職日及終止日、月薪如附表
一所示之情形,被告於105年9月6日通知全體員工於當日下午4時停工,被告並未告知原告解雇事由,且被告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於105年9月6日為歇業基準日,原告於105年
9月6日之一週後始接獲被告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上載明被告以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又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內,並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核實提繳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應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有如附表六所示不足額等情,業如前述,足見被告未經預告即於105年9月6日依勞基法第16條第2款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且被告係以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堪認係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而致原告未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無法休完特別休假。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附表二所示之預告工資、附表三所示之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附表四所示之積欠工資,合計如附表五「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提繳如附表六「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情,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五「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
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六「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另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可參。從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豔秋附表一:原告之任職起迄日、月薪、資遣費(單位:新臺幣)┌─┬───┬─────┬────┬───┬────┐││原告│任職日│終止日│月薪│資遣費│├─┼───┼─────┼────┼───┼────┤│1│李麗卿│100.5.24│105.9.6│26400│69813│├─┼───┼─────┼────┼───┼────┤│2│鄭雅文│100.8.11│105.9.6│23500│59631│├─┼───┼─────┼────┼───┼────┤│3│黃慧娟│99.7.1│105.9.6│22500│69563│├─┼───┼─────┼────┼───┼────┤│4│黃梅芳│99.7.1│105.9.6│24000│74200│├─┼───┼─────┼────┼───┼────┤│5│洪依菁│100.5.16│105.9.6│22047│58547│├─┼───┼─────┼────┼───┼────┤│6│張秀桃│101.5.15│105.9.6│25100│54139│├─┼───┼─────┼────┼───┼────┤│7│曾淑芬│99.6.29│105.9.6│30000│92875│├─┼───┼─────┼────┼───┼────┤│8│曾莉文│103.5.2│105.9.6│21700│25468│├─┼───┼─────┼────┼───┼────┤│9│許瓊韻│101.7.2│105.9.6│23500│49122│├─┼───┼─────┼────┼───┼────┤│10│黃淑君│101.6.11│105.9.6│22600│47931│├─┼───┼─────┼────┼───┼────┤│11│許淑鳳│103.5.15│105.9.6│26300│30428│├─┼───┼─────┼────┼───┼────┤│12│石玲銀│99.5.17│105.9.6│33300│105034│├─┼───┼─────┼────┼───┼────┤│13│莊潔欣│105.5.18│105.9.6│23500│3591│├─┼───┼─────┼────┼───┼────┤│14│王淑麗│105.3.15│105.8.31│22500│自願離職│├─┼───┼─────┼────┼───┼────┤│15│林青燕│103.7.25│105.9.6│23500│24904│├─┼───┼─────┼────┼───┼────┤│16│李冠│104.3.10│105.9.6│22500│16813│├─┼───┼─────┼────┼───┼────┤│17│陳囿諭│103.8.11│105.9.6│23500│24381│├─┼───┼─────┼────┼───┼────┤│18│黃微霓│103.7.17│105.9.6│22500│24094│├─┼───┼─────┼────┼───┼────┤│19│林美瑜│105.5.11│105.9.6│22500│3657│├─┼───┼─────┼────┼───┼────┤│20│黃晏琪│103.12.18│105.9.6│22880│20656│├─┼───┼─────┼────┼───┼────┤│21│陳哲隆│103.4.15│105.9.6│30272│36285│├─┼───┼─────┼────┼───┼────┤│22│林東裕│104.6.10│105.9.6│39000│24267│├─┼───┼─────┼────┼───┼────┤│23│張宜娟│98.9.5│105.9.6│35493│124325│├─┼───┼─────┼────┼───┼────┤│24│周毓彥│103.3.3│105.9.6│27541│34580│├─┼───┼─────┼────┼───┼────┤│25│張小娟│97.5.5│105.9.6│41248│171982│├─┼───┼─────┼────┼───┼────┤│26│黃祺仁│102.10.2│105.9.6│37000│54216│├─┼───┼─────┼────┼───┼────┤│27│陳美如│99.4.21│105.9.6│23500│74972│├─┼───┼─────┼────┼───┼────┤│28│呂依珊│103.6.16│105.9.6│24500│27291│├─┼───┼─────┼────┼───┼────┤│29│詹韋如│100.6.29│105.9.6│26400│68530│└─┴───┴─────┴────┴───┴────┘附表二:預告工資(單位:新臺幣)┌─┬───┬──────┬──────┬─────┐││原告│年資│預告期間日數│預告工資││││(僅算至月)│││├─┼───┼──────┼──────┼─────┤│1│李麗卿│5年5月│30│26400│├─┼───┼──────┼──────┼─────┤│2│鄭雅文│5年2月│30│23500│├─┼───┼──────┼──────┼─────┤│3│黃慧娟│6年3月│30│22500│├─┼───┼──────┼──────┼─────┤│4│黃梅芳│6年3月│30│24000│├─┼───┼──────┼──────┼─────┤│5│洪依菁│5年5月│30│22047│├─┼───┼──────┼──────┼─────┤│6│張秀桃│4年5月│30│25100│├─┼───┼──────┼──────┼─────┤│7│曾淑芬│6年4月│30│30000│├─┼───┼──────┼──────┼─────┤│8│曾莉文│2年5月│20│14467│├─┼───┼──────┼──────┼─────┤│9│許瓊韻│4年3月│30│23500│├─┼───┼──────┼──────┼─────┤│10│黃淑君│4年2月│30│22600│├─┼───┼──────┼──────┼─────┤│11│許淑鳳│2年3月│20│17534│├─┼───┼──────┼──────┼─────┤│12│石玲銀│6年3月│30│33300│├─┼───┼──────┼──────┼─────┤│13│莊潔欣│0年3月│10│7833│├─┼───┼──────┼──────┼─────┤│14│王淑麗│0年5月│自願離職│0│├─┼───┼──────┼──────┼─────┤│15│林青燕│2年1月│20│15667│├─┼───┼──────┼──────┼─────┤│16│李冠│1年5月│20│15000│├─┼───┼──────┼──────┼─────┤│17│陳囿諭│2年0月│20│15667│├─┼───┼──────┼──────┼─────┤│18│黃微霓│2年1月│20│15000│├─┼───┼──────┼──────┼─────┤│19│林美瑜│0年3月│10│7500│├─┼───┼──────┼──────┼─────┤│20│黃晏琪│1年9月│20│15200│├─┼───┼──────┼──────┼─────┤│21│陳哲隆│2年5月│20│20181│├─┼───┼──────┼──────┼─────┤│22│林東裕│1年3月│20│26000│├─┼───┼──────┼──────┼─────┤│23│張宜娟│7年0月│30│35493│├─┼───┼──────┼──────┼─────┤│24│周毓彥│2年6月│20│18360│├─┼───┼──────┼──────┼─────┤│25│張小娟│8年4月│30│41248│├─┼───┼──────┼──────┼─────┤│26│黃祺仁│2年11月│20│24666│├─┼───┼──────┼──────┼─────┤│27│陳美如│6年5月│30│23500│├─┼───┼──────┼──────┼─────┤│28│呂依珊│2年3月│20│16333│├─┼───┼──────┼──────┼─────┤│29│詹韋如│5年3月│30│26400│└─┴───┴──────┴──────┴─────┘附表三: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單位:新臺幣)┌─┬───┬──────┬──────┬───────┬─────┐││原告│年資│應給予之│未休日數│特別休假未││││(僅算至月)│特休日數││休得請求之│││││││工資│├─┼───┼──────┼──────┼───────┼─────┤│1│李麗卿│5年5月│14日│9日3.5小時│8305│├─┼───┼──────┼──────┼───────┼─────┤│2│鄭雅文│5年2月│105.8.12│0│0│││││請 育嬰 假│││├─┼───┼──────┼──────┼───────┼─────┤│3│黃慧娟│6年3月│14日│5日│3750│├─┼───┼──────┼──────┼───────┼─────┤│4│黃梅芳│6年3月│14日│7日│5600│├─┼───┼──────┼──────┼───────┼─────┤│5│洪依菁│5年5月│14日│4日又4.5小時│3353│├─┼───┼──────┼──────┼───────┼─────┤│6│張秀桃│4年5月│10日│4日又3.5小時│3713│├─┼───┼──────┼──────┼───────┼─────┤│7│曾淑芬│6年4月│105.9.7│0│0│││││請育嬰假│││├─┼───┼──────┼──────┼───────┼─────┤│8│曾莉文│2年5月│7日│2日│1447│├─┼───┼──────┼──────┼───────┼─────┤│9│許瓊韻│4年3月│10日│8日│6267│├─┼───┼──────┼──────┼───────┼─────┤│10│黃淑君│4年2月│10日│4日又4.5小時│3437│├─┼───┼──────┼──────┼───────┼─────┤│11│許淑鳳│2年3月│7日│1日│877│├─┼───┼──────┼──────┼───────┼─────┤│12│石玲銀│6年3月│14日│8日又6小時│9713│├─┼───┼──────┼──────┼───────┼─────┤│13│莊潔欣│0年3月│未滿一年│0│0│├─┼───┼──────┼──────┼───────┼─────┤│14│王淑麗│0年5月│自願離職│0│0│├─┼───┼──────┼──────┼───────┼─────┤│15│林青燕│2年1月│7日│7日│5483│├─┼───┼──────┼──────┼───────┼─────┤│16│李冠│1年5月│7日│4日│3000│├─┼───┼──────┼──────┼───────┼─────┤│17│陳囿諭│2年0月│7日│已休畢│0│├─┼───┼──────┼──────┼───────┼─────┤│18│黃微霓│2年1月│7日│1日│750│├─┼───┼──────┼──────┼───────┼─────┤│19│林美瑜│0年3月│未滿一年│0│0│├─┼───┼──────┼──────┼───────┼─────┤│20│黃晏琪│1年9月│7日│3日│2280│├─┼───┼──────┼──────┼───────┼─────┤│21│陳哲隆│2年5月│7日│4日又3.5小時│4603│├─┼───┼──────┼──────┼───────┼─────┤│22│林東裕│1年3月│7日│2日│2600│├─┼───┼──────┼──────┼───────┼─────┤│23│張宜娟│7年0月│14日│9日│10378│├─┼───┼──────┼──────┼───────┼─────┤│24│周毓彥│2年6月│7日│2日│1836│├─┼───┼──────┼──────┼───────┼─────┤│25│張小娟│8年4月│14日│22日│30248││││││(含前一年未休│││││││及婚假)││├─┼───┼──────┼──────┼───────┼─────┤│26│黃祺仁│2年11月│7日│4.5日│5550│├─┼───┼──────┼──────┼───────┼─────┤│27│陳美如│6年5月│14日│5日│3916│├─┼───┼──────┼──────┼───────┼─────┤│28│呂依珊│2年3月│7日│3日│2450│├─┼───┼──────┼──────┼───────┼─────┤│29│詹韋如│5年3月│14日│5日又4.5小時│4950│└─┴───┴──────┴──────┴───────┴─────┘附表四:被告積欠原告之工資(單位:新臺幣)┌─┬────┬────────────┬───────┐││原告│105年度積欠之月份│積欠工資││││││├─┼────┼────────────┼───────┤│1│李麗卿│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5080│├─┼────┼────────────┼───────┤│2│鄭雅文│7月、8月薪資(8.12請│││││育嬰假,8月僅11天薪資│21617││││)││├─┼────┼────────────┼───────┤│3│黃慧娟│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0000│├─┼────┼────────────┼───────┤│4│黃梅芳│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0800│├─┼────┼────────────┼───────┤│5│洪依菁│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8003│├─┼────┼────────────┼───────┤│6│張秀桃│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2720│├─┼────┼────────────┼───────┤│7│曾淑芬│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52000│├─┼────┼────────────┼───────┤│8│曾莉文│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240│├─┼────┼────────────┼───────┤│9│許瓊韻│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1200│├─┼────┼────────────┼───────┤│10│黃淑君│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8720│├─┼────┼────────────┼───────┤│11│許淑鳳│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4860│├─┼────┼────────────┼───────┤│12│石玲銀│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55260│├─┼────┼────────────┼───────┤│13│莊潔欣│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1200│├─┼────┼────────────┼───────┤│14│王淑麗│7月、8月薪資│35500│├─┼────┼────────────┼───────┤│15│林青燕│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700│├─┼────┼────────────┼───────┤│16│李冠│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500│├─┼────┼────────────┼───────┤│17│陳囿諭│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700│├─┼────┼────────────┼───────┤│18│黃微霓│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000│├─┼────┼────────────┼───────┤│19│林美瑜│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39500│├─┼────┼────────────┼───────┤│20│黃晏琪│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0835│├─┼────┼────────────┼───────┤│21│陳哲隆│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54598│├─┼────┼────────────┼───────┤│22│林東裕│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68800│├─┼────┼────────────┼───────┤│23│張宜娟│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64405│├─┼────┼────────────┼───────┤│24│周毓彥│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50590│├─┼────┼────────────┼───────┤│25│張小娟│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73745│├─┼────┼────────────┼───────┤│26│黃祺仁│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62900│├─┼────┼────────────┼───────┤│27│陳美如│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0700│├─┼────┼────────────┼───────┤│28│呂依珊│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2400│├─┼────┼────────────┼───────┤│29│詹韋如│7月、8月、9月薪資(9│││││月僅6天薪資)│45580│└─┴────┴────────────┴───────┘附表五:附表一至附表四之金額合計情形(單位:新臺幣)┌─┬───┬────┬─────┬────┬────┬────┐││原告│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積欠工資│被告應給││││(附表一│(附表二)│未休之工│(附表四│付之總額││││)││資(附表│)│││││││三)│││├─┼───┼────┼─────┼────┼────┼────┤│1│李麗卿│69813│26400│8305│45080│149598│├─┼───┼────┼─────┼────┼────┼────┤│2│鄭雅文│59631│23500│0│21617│104748│├─┼───┼────┼─────┼────┼────┼────┤│3│黃慧娟│69563│22500│3750│40000│135813│├─┼───┼────┼─────┼────┼────┼────┤│4│黃梅芳│74200│24000│5600│40800│144600│├─┼───┼────┼─────┼────┼────┼────┤│5│洪依菁│58547│22047│3353│38003│121950│├─┼───┼────┼─────┼────┼────┼────┤│6│張秀桃│54139│25100│3713│42720│125672│├─┼───┼────┼─────┼────┼────┼────┤│7│曾淑芬│92875│30000│0│52000│174875│├─┼───┼────┼─────┼────┼────┼────┤│8│曾莉文│25468│14467│1447│39240│80622│├─┼───┼────┼─────┼────┼────┼────┤│9│許瓊韻│49122│23500│6267│41200│120089│├─┼───┼────┼─────┼────┼────┼────┤│10│黃淑君│47931│22600│3437│38720│112688│├─┼───┼────┼─────┼────┼────┼────┤│11│許淑鳳│30428│17534│877│44860│93699│├─┼───┼────┼─────┼────┼────┼────┤│12│石玲銀│105034│33300│9713│55260│203307│├─┼───┼────┼─────┼────┼────┼────┤│13│莊潔欣│3591│7833│0│41200│52624│├─┼───┼────┼─────┼────┼────┼────┤│14│王淑麗│0│0│0│35500│35500│├─┼───┼────┼─────┼────┼────┼────┤│15│林青燕│24904│15667│5483│39700│85754│├─┼───┼────┼─────┼────┼────┼────┤│16│李冠│16813│15000│3000│39500│74313│├─┼───┼────┼─────┼────┼────┼────┤│17│陳囿諭│24381│15667│0│39700│79748│├─┼───┼────┼─────┼────┼────┼────┤│18│黃微霓│24094│15000│750│39000│78844│├─┼───┼────┼─────┼────┼────┼────┤│19│林美瑜│3657│7500│0│39500│50657│├─┼───┼────┼─────┼────┼────┼────┤│20│黃晏琪│20656│15200│2280│40835│78971│├─┼───┼────┼─────┼────┼────┼────┤│21│陳哲隆│36285│20181│4603│54598│115667│├─┼───┼────┼─────┼────┼────┼────┤│22│林東裕│24267│26000│2600│68800│121667│├─┼───┼────┼─────┼────┼────┼────┤│23│張宜娟│124325│35493│10378│64405│234601│├─┼───┼────┼─────┼────┼────┼────┤│24│周毓彥│34580│18360│1836│50590│105366│├─┼───┼────┼─────┼────┼────┼────┤│25│張小娟│171982│41248│30248│73745│317223│├─┼───┼────┼─────┼────┼────┼────┤│26│黃祺仁│54216│24666│5550│62900│147332│├─┼───┼────┼─────┼────┼────┼────┤│27│陳美如│74972│23500│3916│40700│143088│├─┼───┼────┼─────┼────┼────┼────┤│28│呂依珊│27291│16333│2450│42400│88474│├─┼───┼────┼─────┼────┼────┼────┤│29│詹韋如│68530│26400│4950│45580│145460│└─┴───┴────┴─────┴────┴────┴────┘附表六: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原告│期間│每月實領│每月應投│每月應提│被告實際投保│被告實際提繳│各期差額│被告應提│││││薪資│保級距│繳6%│級距│6%││繳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1│李麗卿│100.5.24~105.9.7│26400│26400│1584│20100│1206│24570│24570│├─┼───┼──────────┼────┼─────┼────┼───────┼───────┼────┼────┤│2│鄭雅文│100.8.11~101.4.16│23500│22800│1368│19200│1152│1728│12924│││├──────────┼────┼─────┼────┼───────┼───────┼────┤││││101.4.17~102.3.31│23500│22800│1368│18780│1127│2892││││├──────────┼────┼─────┼────┼───────┼───────┼────┤││││102.4.1~103.6.30│23500│22800│1368│19200│1152│3240││││├──────────┼────┼─────┼────┼───────┼───────┼────┤││││103.7.1~104.6.30│23500│22800│1368│19273│1156│2544││││├──────────┼────┼─────┼────┼───────┼───────┼────┤││││104.7.1~105.9.7│23500│22800│1368│20008│1200│2520││││├──────────┴────┴─────┴────┴───────┴───────┼────┤││││合計│12924││├─┼───┼──────────┬────┬─────┬────┬───────┬───────┼────┼────┤│3│黃慧娟│99.7.1~100.8.31│22500│21900│1314│18300│1098│3024│9612│││├──────────┼────┼─────┼────┼───────┼───────┼────┤││││100.9.1~105.9.7│22500│21900│1314│20100│1206│6588││││├──────────┴────┴─────┴────┴───────┴───────┼────┤││││合計│9612││├─┼───┼──────────┬────┬─────┬────┬───────┬───────┼────┼────┤│4│黃梅芳│99.7.1~100.8.31│24000│24000│1440│18300│1098│4788│19062│││├──────────┼────┼─────┼────┼───────┼───────┼────┤││││100.9.1~105.9.7│24000│24000│1440│20100│1206│14274││││├──────────┴────┴─────┴────┴───────┴───────┼────┤││││合計│19062││├─┼───┼──────────┬────┬─────┬────┬───────┬───────┼────┼────┤│5│洪依菁│100.5.24~103.6.30│22047│22800│1314│19200│1152│6156│9762│││├──────────┼────┼─────┼────┼───────┼───────┼────┤││││103.7.1~104.6.30│22047│22800│1314│19273│1156│1896││││├──────────┼────┼─────┼────┼───────┼───────┼────┤││││104.7.1~105.9.7│22047│22800│1314│20008│1200│1710││││├──────────┴────┴─────┴────┴───────┴───────┼────┤││││合計│9762││├─┼───┼──────────┬────┬─────┬────┬───────┬───────┼────┼────┤│6│張秀桃│101.5.24~102.3.31│25100│24000│1440│18780│1127│3443│14771│││├──────────┼────┼─────┼────┼───────┼───────┼────┤││││102.4.1~103.6.31│25100│24000│1440│19200│1152│4320││││├──────────┼────┼─────┼────┼───────┼───────┼────┤││││103.7.1~104.6.31│25100│24000│1440│19273│1156│3408││││├──────────┼────┼─────┼────┼───────┼───────┼────┤││││104.7.1~105.9.7│25100│24000│1440│20008│1200│3600││││├──────────┴────┴─────┴────┴───────┴───────┼────┤││││合計│14771││├─┼───┼──────────┬────┬─────┬────┬───────┬───────┼────┼────┤│7│曾淑芬│99.6.29~100.8.31│30000│28800│1728│19200│1152│8640│26208│││├──────────┼────┼─────┼────┼───────┼───────┼────┤││││100.9.1~105.9.7│30000│28800│1728│24000│1440│17568││││├──────────┴────┴─────┴────┴───────┴───────┼────┤││││合計│26208││├─┼───┼──────────┬────┬─────┬────┬───────┬───────┼────┼────┤│8│曾莉文│103.5.9~103.6.30│21700│21000│1260│19047│1143│234│2382│││├──────────┼────┼─────┼────┼───────┼───────┼────┤││││103.7.1~104.6.30│21700│21000│1260│19273│1156│1248││││├──────────┼────┼─────┼────┼───────┼───────┼────┤││││104.7.1~105.9.7│21700│21000│1260│20008│1200│900││││├──────────┴────┴─────┴────┴───────┴───────┼────┤││││合計│2382││├─┼───┼──────────┬────┬─────┬────┬───────┬───────┼────┼────┤│9│許瓊韻│101.7.2~102.3.31│23500│22800│1368│18780│1127│2169│10473│││├──────────┼────┼─────┼────┼───────┼───────┼────┤││││102.4.1~103.6.30│23500│22800│1368│19200│1152│3240││││├──────────┼────┼─────┼────┼───────┼───────┼────┤││││103.7.1~104.6.30│23500│22800│1368│19273│1156│2544││││├──────────┼────┼─────┼────┼───────┼───────┼────┤││││104.7.1~105.9.7│23500│22800│1368│20008│1200│2520││││├──────────┴────┴─────┴────┴───────┴───────┼────┤││││合計│10473││├─┼───┼──────────┬────┬─────┬────┬───────┬───────┼────┼────┤│10│黃淑君│101.6.11~101.7.11│22600│22800│1368│0│0│1368│11841││││││││(被告未投保)│(被告未投保)│││││├──────────┼────┼─────┼────┼───────┼───────┼────┤││││101.7.12~102.3.31│22600│22800│1368│18780│1127│2169││││├──────────┼────┼─────┼────┼───────┼───────┼────┤││││102.4.1~103.6.30│22600│22800│1368│19200│1152│3240││││├──────────┼────┼─────┼────┼───────┼───────┼────┤││││103.7.1~104.6.30│22600│22800│1368│19273│1156│2544││││├──────────┼────┼─────┼────┼───────┼───────┼────┤││││104.7.1~105.9.7│22600│22800│1368│20008│1200│2520││││├──────────┴────┴─────┴────┴───────┴───────┼────┤││││合計│11841││├─┼───┼──────────┬────┬─────┬────┬───────┬───────┼────┼────┤│11│許淑鳳│103.5.21~105.9.7│26300│26400│1584│21000│1260│9396│9396│├─┼───┼──────────┼────┼─────┼────┼───────┼───────┼────┼────┤│12│石玲銀│99.5.25~100.8.31│33300│33300│1998│18300│1098│14400│64896│││├──────────┼────┼─────┼────┼───────┼───────┼────┤││││100.9.1~103.6.30│33300│33300│1998│19200│1152│28764││││├──────────┼────┼─────┼────┼───────┼───────┼────┤││││103.7.1~104.6.30│33300│33300│1998│19273│1156│10104││││├──────────┼────┼─────┼────┼───────┼───────┼────┤││││104.7.1~105.6.30│33300│33300│1998│20008│1200│9576││││├──────────┼────┼─────┼────┼───────┼───────┼────┤││││105.7.1~105.9.7│33300│33300│1998│21900│1314│2052││││├──────────┴────┴─────┴────┴───────┴───────┼────┤││││合計│64896││├─┼───┼──────────┬────┬─────┬────┬───────┬───────┼────┼────┤│13│莊潔欣│100.7.11~100.12.14│23500│24000│1440│20100│1206│1404│8069│││├──────────┼────┼─────┼────┼───────┼───────┼────┤││││101.5.24~102.3.31│23500│24000│1440│18780│1127│3443││││├──────────┼────┼─────┼────┼───────┼───────┼────┤││││102.4.1~102.12.17│23500│24000│1440│19200│1152│2592││││├──────────┼────┼─────┼────┼───────┼───────┼────┤││││105.5.18~105.9.7│23500│24000│1440│21900│1314│630││││├──────────┴────┴─────┴────┴───────┴───────┼────┤││││合計│8069││├─┼───┼──────────┬────┬─────┬────┬───────┬───────┼────┼────┤│14│王淑麗│105.3.15~105.8.31│22500│22800│1368│21000│1260│648│648│├─┼───┼──────────┼────┼─────┼────┼───────┼───────┼────┼────┤│15│林青燕│103.7.25~103.8.20│23500│24000│1440│0│0│1440│7524││││││││(被告未投保)│(被告未投保)│││││├──────────┼────┼─────┼────┼───────┼───────┼────┤││││103.8.21~105.9.7│23500│24000│1440│20100│1206│6084││││├──────────┴────┴─────┴────┴───────┴───────┼────┤││││合計│7524││├─┼───┼──────────┬────┬─────┬────┬───────┬───────┼────┼────┤│16│李冠│104.3.10~105.9.7│22500│22800│1368│20100│1260│2052│2052│├─┼───┼──────────┼────┼─────┼────┼───────┼───────┼────┼────┤│17│陳囿諭│103.8.11~103.9.2│23500│24000│1440│0│0│1440│5940││││││││(被告未投保)│(被告未投保)│││││├──────────┼────┼─────┼────┼───────┼───────┼────┤││││103.9.3~105.9.7│23500│24000│1440│21000│1260│4500││││├──────────┴────┴─────┴────┴───────┴───────┼────┤││││合計│5940││├─┼───┼──────────┬────┬─────┬────┬───────┬───────┼────┼────┤│18│黃微霓│103.7.17~105.9.7│22500│22800│1368│21900│1314│1458│1458│├─┼───┼──────────┼────┼─────┼────┼───────┼───────┼────┼────┤│19│林美瑜│105.5.11~105.9.7│22500│22800│1368│21000│1260│540│540│├─┼───┼──────────┼────┼─────┼────┼───────┼───────┼────┼────┤│20│黃晏琪│103.12.18~105.9.7│22880│22800│1368│20100│1206│3402│3402│├─┼───┼──────────┼────┼─────┼────┼───────┼───────┼────┼────┤│21│陳哲隆│103.4.15~103.7.1│30272│30300│1818│19047│1142│2704│18682│││├──────────┼────┼─────┼────┼───────┼───────┼────┤││││103.7.1~104.7.1│30272│30300│1818│19273│1156│7944││││├──────────┼────┼─────┼────┼───────┼───────┼────┤││││104.7.1~105.9.7│30272│30300│1818│20008│1200│8034││││├──────────┴────┴─────┴────┴───────┴───────┼────┤││││合計│18682││├─┼───┼──────────┬────┬─────┬────┬───────┬───────┼────┼────┤│22│林東裕│104.6.10~105.9.7│39000│40100│2406│36300│2178│3420│3420│├─┼───┼──────────┼────┼─────┼────┼───────┼───────┼────┼────┤│23│張宜娟│98.9.5~99.1.1│35493│36300│2178│13500│810│4104│87570│││├──────────┼────┼─────┼────┼───────┼───────┼────┤││││99.1.1~99.11.1│35493│36300│2178│17400│1044│11340││││├──────────┼────┼─────┼────┼───────┼───────┼────┤││││99.11.1~103.7.1│35493│36300│2178│19200│1152│46170││││├──────────┼────┼─────┼────┼───────┼───────┼────┤││││103.7.1~104.7.1│35493│36300│2178│19273│1156│12264││││├──────────┼────┼─────┼────┼───────┼───────┼────┤││││104.7.1~105.9.7│35493│36300│2178│20008│1200│13692││││├──────────┴────┴─────┴────┴───────┴───────┼────┤││││合計│87570││├─┼───┼──────────┬────┬─────┬────┬───────┬───────┼────┼────┤│24│周毓彥│103.3.3~103.7.1│27541│27600│1656│19047│1142│2056│14440│││├──────────┼────┼─────┼────┼───────┼───────┼────┤││││103.7.1~104.7.1│27541│27600│1656│19273│1156│6000││││├──────────┼────┼─────┼────┼───────┼───────┼────┤││││104.7.1~105.9.7│27541│27600│1656│20008│1200│6384││││├──────────┴────┴─────┴────┴───────┴───────┼────┤││││合計│14440││├─┼───┼──────────┬────┬─────┬────┬───────┬───────┼────┼────┤│25│張小娟│97.5.5~99.11.1│41248│42000│2520│19200│1152│41040│116640│││├──────────┼────┼─────┼────┼───────┼───────┼────┤││││99.11.1~105.9.7│41248│42000│2520│24000│1440│75600││││├──────────┴────┴─────┴────┴───────┴───────┼────┤││││合計│116640││├─┼───┼──────────┬────┬─────┬────┬───────┬───────┼────┼────┤│26│黃祺仁│102.10.2│37000│38200││38200││0│0│├─┼───┼──────────┼────┼─────┼────┼───────┼───────┼────┼────┤│27│陳美如│99.4.21~100.9.1│23500│24000│1440│18300│1098│5814│16614│││├──────────┼────┼─────┼────┼───────┼───────┼────┤││││100.9.1~105.9.7│23500│24000│1440│21000│1260│10800││││├──────────┴────┴─────┴────┴───────┴───────┼────┤││││合計│16614││├─┼───┼──────────┬────┬─────┬────┬───────┬───────┼────┼────┤│28│呂依珊│103.6.16~103.11.1│24500│25200│1512│20100│1206│1530│7074│││├──────────┼────┼─────┼────┼───────┼───────┼────┤││││103.11.1~105.9.7│24500│25200│1512│21000│1260│5544││││├──────────┴────┴─────┴────┴───────┴───────┼────┤││││合計│7074││├─┼───┼──────────┬────┬─────┬────┬───────┬───────┼────┼────┤│29│詹韋如│100.6.29~101.6.1│26400│26400│1584│20100│1206│4536│18306│││├──────────┼────┼─────┼────┼───────┼───────┼────┤││││101.6.1~105.9.7│26400│26400│1584│21900│1314│13770││││├──────────┴────┴─────┴────┴───────┴───────┼────┤││││合計│18306││└─┴───┴──────────────────────────────────────────┴────┴────┘
附表七:兩造供擔保及反供擔保,准免為宣告假執行之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姓名│原告供擔保得為假│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號││執行之金額│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1│李麗卿│49866│149598│├─┼───┼────────┼─────────┤│2│鄭雅文│34916│104748│├─┼───┼────────┼─────────┤│3│黃慧娟│45271│135813│├─┼───┼────────┼─────────┤│4│黃梅芳│48200│144600│├─┼───┼────────┼─────────┤│5│洪依菁│40650│121950│├─┼───┼────────┼─────────┤│6│張秀桃│41891│125672│├─┼───┼────────┼─────────┤│7│曾淑芬│58292│174875│├─┼───┼────────┼─────────┤│8│曾莉文│26874│80622│├─┼───┼────────┼─────────┤│9│許瓊韻│40030│120089│├─┼───┼────────┼─────────┤│10│黃淑君│37563│112688│├─┼───┼────────┼─────────┤│11│許淑鳳│31233│93699│├─┼───┼────────┼─────────┤│12│石玲銀│67769│203307│├─┼───┼────────┼─────────┤│13│莊潔欣│17541│52624│├─┼───┼────────┼─────────┤│14│王淑麗│11833│35500│├─┼───┼────────┼─────────┤│15│林青燕│28585│85754│├─┼───┼────────┼─────────┤│16│李冠│24771│74313│├─┼───┼────────┼─────────┤│17│陳囿諭│26583│79748│├─┼───┼────────┼─────────┤│18│黃微霓│26281│78844│├─┼───┼────────┼─────────┤│19│林美瑜│16886│50657│├─┼───┼────────┼─────────┤│20│黃晏琪│26324│78971│├─┼───┼────────┼─────────┤│21│陳哲隆│38556│115667│├─┼───┼────────┼─────────┤│22│林東裕│40556│121667│├─┼───┼────────┼─────────┤│23│張宜娟│78200│234601│├─┼───┼────────┼─────────┤│24│周毓彥│35122│105366│├─┼───┼────────┼─────────┤│25│張小娟│105741│317223│├─┼───┼────────┼─────────┤│26│黃祺仁│49111│147332│├─┼───┼────────┼─────────┤│27│陳美如│47696│143088│├─┼───┼────────┼─────────┤│28│呂依珊│29491│88474│├─┼───┼────────┼─────────┤│29│詹韋如│48487│14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