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請人 陳育成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育成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然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