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江雨恩
       陳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江雨恩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
新店區,居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被告陳家緯住所位於新
北市金山區,居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然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江雨恩於民國95年3月24日即遷入新
北市新店區;被告陳家緯則於94年7月11日即遷入新北市金
山區,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
,足認被告江雨恩及陳家緯住所地現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新
北市金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
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考量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位
於臺北市信義區;被告等2人之居所地皆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本件由臺北地院審理應較為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
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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