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麗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毅霖橡膠有限公司、振田企業有限公司、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謝文曲 即固信企業社、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