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 郭素好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6.9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皆逾期陳報不同意、同意或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2.26%),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7/11),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69.18%),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新永芳五金實業社,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等情,有薪資明細表、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
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440,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配偶已歿)為清償債務,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3,
000元,盡力撙節開支,並由同住之其他親友資助繳納房貸及生活開支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9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等件為證;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生活費用為3,000元,顯低於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履行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名下之房產及保單應尚有250萬元以上之價值,衡酌扣除有擔保債權後尚餘
300,816元足資清償無擔保債務,應處分房產並將保單解約。㈡債務人若每月清償15,000元,僅須14年即可完全清償債務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名下雖有坐落臺南市○區○○○段475之58地號、475
之12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6建號房屋之不動產,惟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現存債權額為2,155,184元,依債權人陳報上開房地之鑑估價值約為1,900,000元至2,000,000元間,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債權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7日台新總債務協商部字第09800016837號函等件在卷足憑,縱依前開鑑估價值拍賣或變賣上開不動產,尚不足清償抵押權人。另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名下保險契約核算至99年7月5日之保單解約金金額總計僅為32,867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8日國壽字第99070304號函附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1份附卷可稽,是而,並無處分不動產或解除保險契約之實益。再者,雖房貸不得列為必要支出,然倘為自用住宅,仍得以相當於租金之數額列入必要生活費用,衡之前開房地目前為債務人、債務人之母與妹妹、妹婿、姪女、姪兒共6人之住處,每月房貸約13,000元,以居住6名成人而言,尚與一般租金行情相當,倘處分不動產非但不足以清償有擔保債權人,另外租屋支出之租金亦難低於房貸數額,並無益於增加債務人之每月還款金額,況債務人本身收入不多,已協調履行更生方案期間,由同住之親友分擔房貸,並資助債務人日常生活開支,使債務人得將收入大部分用以清償債務,確已展現最大誠意,兼顧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㈡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查本件債務人已54歲,考量其年齡、健康狀況,應無法再尋求其他收入更高之工作,而債務人業將清償年限延長至消債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並將自身生活需求降至最低程度,勉力將收入用以清償債務,實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5,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874,132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440,000元。││4、清償成數:50.10%││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0,997│36.91%│5,537│├──┼──────────┼─────┼─────┼────────┤│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060│3.48%│522│├──┼──────────┼─────┼─────┼────────┤│三│華南商業銀行│177,858│6.19﹪│929│├──┼──────────┼─────┼─────┼────────┤│四│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85,439│6.45%│968│├──┼──────────┼─────┼─────┼────────┤│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8,945│2.75%│413│├──┼──────────┼─────┼─────┼────────┤│六│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294,500│10.25%│1,538│││有限公司││││├──┼──────────┼─────┼─────┼────────┤│七│臺灣銀行│42,218│1.47%│220│├──┼──────────┼─────┼─────┼────────┤│八│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8,053│2.37%│355│├──┼──────────┼─────┼─────┼────────┤│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65,958│19.69%│2,953│├──┼──────────┼─────┼─────┼────────┤│十│安泰商業銀行│209,626│7.29%│1,093│├──┼──────────┼─────┼─────┼────────┤│十一│兆豐商業銀行│90,478│3.15%│472│├──┴──────────┼─────┼─────┼────────┤│合計│2,874,132│100﹪│15,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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