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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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陳家雯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劉永源
劉清炎 劉守和 劉銘清 黃素蘭 劉福生 劉蔣惠美 劉小娟 劉志強 劉志賢 劉福川 劉福興 許阿民 劉志雄 劉貴香 劉春香 劉秀枝 兼前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福龍 被告 劉福同
劉福忠 劉秀珠 劉秀蓮 李德雄 李建儀 李宗達 李佩芳 劉慶霖 劉宏彥 劉健憲 劉宏文 劉淑香 劉淑枝 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昌 被告 劉春勳
謝 劉素月 劉金蘭 被告劉雪訴訟代理人 李長壽 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春哲 被告 廖劉娥 訴訟代理人 廖鴻成 被告 王金木
林春玉 王淑熒 王珮瑜 王坤城 游 王金波 林金印林 榆倢 林世偉 劉宏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