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3號原告台灣瑪斯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惠清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日以「農好億力MST」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類之「農藥、農業用殺蟲劑、除草劑、誘蟲劑、殺鼠劑、殺藻劑、展著劑、殺疫菌劑、除菌藻劑、土壤煙薰劑、動物忌避劑、動物引誘劑、驅鼠化學煙劑、農藥增效劑、花樹病蟲害藥劑、土壤消毒劑、泥土薰蒸消毒劑、殺草劑、殺害蟲製劑、農業用化學殺蟲劑、土壤殺菌劑、環境衛生用殺蟲劑、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環境衛生用殺黴菌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99年3月9日以中台評字第97025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6115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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