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附表編號四、五之罪,並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
四、五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4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8月25日為警查│95年8月25日為警查│94年8月24日││)│獲採尿前回溯26小時│獲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內某時點││├──┬────┼─────────┼─────────┼─────────┤│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883│94年度毒偵字第4883│94年度偵字第14171││││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137號│94年度訴字第213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33││實││││號││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95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137號│94年度訴字第2137號│95年度台上字第6207││決││││號││├────┼─────────┼─────────┼─────────┤││確定日期│95年2月3日│95年2月3日│95年11月9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空白)││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月16日│95年7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572│95年度毒偵字第6572││││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60號│95年度訴字第326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字第3260號│95年度訴字第3260號││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5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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