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23,000元。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5年度上易字第631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