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 孫國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第一項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下同)291,60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91,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