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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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 洪輝耀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洪輝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
104年4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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