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巧正
李佳倡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
343號、104年度偵字第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巧正與李佳倡為同事,於民國103年
9月29日上午11時許,一同於新北市○○區○○路○○號光榮國小搬運物品,兩人因工作分擔致生糾紛,彭巧正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李佳倡之臉部一巴掌,李佳倡因而受有左臉紅腫約3.1x1.1公分之傷害;李佳倡因不滿遭彭巧正毆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光榮國小教室旁走廊,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對彭巧正辱罵:「幹你娘」,足以貶損彭巧正之人格尊嚴與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彭巧正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李佳倡則涉有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彭巧正、李佳倡分別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彭巧正、李佳倡分別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傷害、公然侮辱等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兼被告彭巧正、李佳倡於本院審理中已達成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