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6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但是相對人只有記載 何英瑛 ,及何1、何2、何3、何4,本院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調解聲明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該裁定已於同年同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照上開規定,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