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908號

原告 吳當益

被告 田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及嘉義簡易庭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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