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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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律師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嘉朴警偵字第○九六○○三七五五一號函覆之拘提報告書足憑,且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前帶同被告到庭亦未獲,此觀具保人於是日庭訊所稱:「(問:你是否知道被告甲○○的行蹤?)我不知道。」至明,有當日訊問筆錄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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