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債權人 蔡忠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勝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向債務人蔡勝榮購買土地,惟上開土地業經查封登記,債務人蔡勝榮違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蔡勝榮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請求新臺幣(下同)1,400,00
0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107年3月5日民事補正狀僅陳稱債務人應賠償35坪地價及精神賠償每坪4萬元,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依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出賣杜絕書,亦未載明上開金額,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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