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佑
許方騰王玉翔劉卓凱龍承禹陳書豪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欣佑、許方騰、王玉翔、劉卓凱、龍承禹、陳書豪因傷害及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陳欣佑、陳書豪與告訴人 巫承諺 於105年12月28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05年12月29日表示撤回對被告陳欣佑、許方騰、王玉翔、劉卓凱、龍承禹、陳書豪等人傷害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