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九號
再審原告丁○○
乙○○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葉大殷 等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其餘再審原告之委任狀。
再審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應繳納裁判費;又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甲○○代理其餘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其他原告之委任狀,其情形可以補正,茲限再審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主文所示,,逾期即駁回再審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