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丙○○即原告丁○○被上訴人陸軍總司令部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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