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三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 貝瑞塔 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壹顆及十字弓壹把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所移送扣案之仿貝瑞塔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二顆及十字弓一把,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貝瑞塔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一顆及十字弓一把,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再其餘扣案之一顆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業因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經鑑驗試射擊發而僅餘彈殼,已失去子彈之功能而不具有殺傷力,已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另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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