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緞 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郝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萬9,280元【計算式:16900(占用房屋課稅現值)+(49.9+59.68+3.24+5.6+0.98+1.31+1.44)×13200(占用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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