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 洪淑如 訴訟代理人 劉嵐 法扶 律師被告 洪智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享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第五項第10行關於「 許峻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享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