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楊金 蘭代理人 陳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 楊金蘭 與收養人楊金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金蘭(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楊金(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母楊金於民國82年5月2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楊金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楊金成立收養關係,為楊金之養女,而養母楊金已於82年5月21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之代理人即胞妹陳彥伶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聲請人是否有繼承養母的遺產?)她只和養母見過一次面而已,沒有繼承養母的遺產;(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其回復本家?)收養之後,聲請人並未和養母一起住,收養時收養人就已經嫁到日本,她和養母的女兒有認識,但已經很久沒有聯絡。只是形式上收養」;另聲請人之胞弟 陳金郎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等情,此有本院99年11月26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證。且聲請人生父、生母均已死亡,亦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母楊金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楊金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