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啟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8年4月8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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