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周祐萱
周煒傑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周泳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係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3人之出資總額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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