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甲○○
國民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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