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
丁○○丙○○
號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