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
號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1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