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33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