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楠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皮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楠林於民國99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4段58巷50號5樓居處,利用電腦設備以「cominon147」之帳號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上,以2,000元價格之訊息刊登於網頁上,嗣經警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被告陳楠林販賣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皮包1個,嗣約定於同年4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埔捷運站1號出口前交付,而經警當場查獲並經扣案,而該案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3445號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起4個月內,至3個拍賣網站張貼共計10篇各300字以上之文章,宣傳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於100年6月15日期滿,然因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9年5月2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3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字樣之皮包
1個,確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
N」商標字樣之商品,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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