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廖碧蓮
相 對 人  柯秋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前提
,以已提起上開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其一者為
限,如不符合此等前提,自不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4年度屏簡字第218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66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並於
民國(下同)105年5月27日以執行命令移轉聲請人之薪資
債權。惟相對人之債權金額僅共為230,838元,而聲請人經
上開執行命令移轉之薪資債權迄今已達240,257元,顯見相
對人之債權已經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受償而獲滿足,更已溢領
9,419元。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薪俸單、本院105年5月27日屏院進民
執丁字第105司執16605號執行命令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
開強執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惟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
函詢聲請人是否有提起前揭法文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
或抗告,惟聲請人仍以前揭聲請意旨說明,有本院屏東簡易
庭106年2月8日屏院進屏民文106屏簡聲字第4號函及民
事異議狀可參,本院復以聲請人姓名查詢,未見有聲請人提
起前揭法文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此有本院查
詢簡答表所附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所為聲請,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
礙難依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是其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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