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聲字第104號
抗 告 人 張朝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9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