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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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霖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春霖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參拾玖副、三星黑色手
機壹支(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壹枚)、帳冊貳本及抽頭
金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四
色牌39副、三星黑色手機1支(含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
SIM卡1枚)之及帳冊2本,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
臺幣2,65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
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監視器鏡頭2個、監視器主機1臺、監
視器電源線1條及監視器螢幕1臺,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
無其他證據證明確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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