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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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劉榮公 法定代理人 劉昌茂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 劉金珠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捌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陸萬貳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捌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