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公示送達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部分,因係依職權為之,聲請人並未繳納,故應予剔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收郵十五份,已退││││郵十二份共四百零││││八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共計│三萬六千七百二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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